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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殷芳
- 来源: 民心新闻网
- 日期: 2016-06-06
- 浏览次数: 2759次
巫山县巫峡镇田菊被强奸至今未立案?
作为一个主攻时事及公共新闻事件的记者,很多时我们真不希望会有以下这些新闻,每每这种新闻从我们采记到撰稿……..其事件整个过程好像都会在我们的电脑屏幕前重播一次……过程会疯狂的撞击我们的眼球,甚至让我们一度血脉皆张。我们尚且如此,那么对于受害者及其家人而言,又会是何等的痛苦与煎熬………..

妇女,儿童一直都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些个个都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更人尽皆知!然而智障人士更应是重点保护对象!关于这一点,似乎人人做得都不够!人人参与….这更应该是全社会、家长、教育机构等等皆应尽的责任。然而现代社会部分官员、商人、校长、教师,更有同村的怪叔叔、怪爷爷等诸多人士对身边女性进行猥亵甚至强奸。这样的案件层出不穷,这是因为法理的疏漏与缺失,对这些人没有约束力?..........
近日,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女子曹先芳向本网哭诉,其智障(所谓智障人,一般就是指大脑功能水平存在实质性缺陷。其表现为智力功能水平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并同时存在多项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或迟滞。)女儿田菊被向家荣强奸,家属向巫山县公安局报警求助,但是巫山县公安局却不予立案。智障女儿被强奸后…..多次找公安局立案,公安局不立案这是为哪般???
田菊,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人,1997年出生的小女孩,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案发后,2015年8月5日,田菊的父亲田光荣将正在对田菊实施强奸的向家荣当场抓住并报警。巫山县公安局巫峡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向家荣带走……….然而直到2015年8月27日,巫山县公安局才告知田菊家属不予立案。该局认定不给予立案的理由是田菊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鉴定田菊是无精神病,应是有性防卫能力的正常人,与向家荣是应属于正常的男女交往,并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因而这起案件不属于强奸案件,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尔后就私下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向家荣。
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田光荣夫妇懵了!明明是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儿,为什么公安局却鉴定是无精神病,并有性防卫能力的正常人?事件到此,我也纳了闷了,公安局只是一个维护法纪,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伤害的刑事侦办机构,并不具备鉴定精神障碍与否的资质与权力!这不禁让人疑惑巫山公安局发出这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法律依据什么?在案件定性且不明朗的同时,为什么刑警队可以私下释放犯罪嫌疑人?这一连串的疑问却一直得不到巫山县公安局的回应…………….
田菊的母亲告诉我们,其女儿存在严重的智力障碍,并有重庆三峡中心医院这个三甲资质以上的医院出具的合法的医学鉴定证明,证明田菊属痴呆前期,智能下降 五 年,应当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向家荣之间不可能存在正常的交往,应属于刑法上所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 首的 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之后田光荣再次提供了一份向家荣的承诺书,其内容如下:“本人承诺对于田菊受伤一事,如若田菊在2015年11月3日前发现有孕在身,我将无条件支付人流 所产生的医药费。”据记者了解:这一份承诺书为向家荣案发后,巫峡派出所领导找律师调解写的,怀揣着这些证据,田光荣夫妇再次去公安局立案并申请复议,要求追究向家荣的刑事责任,但是时至今天都得不到应有的答复。
现代社会里,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持财傲法,置法与公义于不顾,以为威逼利诱、哄骗等方式就可随意与任何女性随意发生性关系。而法律早有明文规定,与无性防卫能力的智障女孩发生性关系的,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而本案受害者田菊正是一个无民事能力更无性防卫能力的智障女孩!
呼吁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彻查此事,希望更多有识灵魂汇入这起事件的声讨,以求能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与安抚!持续关注。(责编: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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